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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为什么总是打不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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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在医疗诉讼中败诉率极高,这种现象引起了医疗法律团队的   医院为什么会败诉?

  医院误将重点放庭审,缺位鉴定环节

  法官基本依赖鉴定意见作为裁判依据,而医院误将重点放在庭审环节中,欠缺对鉴定环节的有效参与。实务中,医院常组织医务人员参与庭审,却将鉴定环节托付给律师,而律师在参与鉴定过程中一般不能对医学问题进行及时、全面、有效的答辩,导致将案件决定权(胜诉权)交给鉴定人员(通常已脱离医疗实践)处理,一旦鉴定意见出来后,通过庭审推翻的可能性甚小,哪怕确实存在问题,毕竟法官不懂医学问题;

  医方未有效利用非诉渠道

  诉讼成本高、周期长、专业性强等原因致诉讼过程中医患双方难以和解、调解结案。医方误将多数纠纷引入诉讼程序,欠缺对非诉渠道的有效利用,导致医生诉累,加剧医患矛盾。实务中,发生医疗纠纷后,医院窗口部门的医务科常要求患者走法律程序,而走法律程序对于患者而言需投入巨大的经济成本,比如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从而加剧双方矛盾,使原本可以通过和解、调解解决的纠纷错失最佳处理时机;

  法官倾向于同情患方

  法官倾向于同情患方,医院不存在过错时,法官也可能以病历书写不规范、告知义务履行不全面等非医学原因,医院填补患方部分损失,减轻社会矛盾。医院对诊疗过程中涉及的病历书写、知情同意等法律问题欠缺有效的应对。实务中,医院对纠纷中所涉医学问题的处理日趋完善,但对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尚欠缺有效的防控。

  律师建议:医院可以这么来应对

  1、建立“科室-律师”对接模式。

  由专业医疗律师针对具体科室常见违反《病历书写规范》、《侵权责任法》中有关病历书写、知情同意告知等法律问题与科室医护人员进行面对面交流;由律师对知情同意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进行系统性规范;由律师针对科室出现的医院相同科室典型败诉个案进行研讨分析。

  2、建立“科室-医务科-律师”对接模式。

  对已发生的纠纷,由具体科室、医务科、律师提前进行“三方会谈”,对案件中涉及的医学、法律问题进行综合评估,将可以通过和解、调解处理的纠纷防控在诉前阶段,避免一味将患方引入诉讼程序,节省时间、经济成本,减少矛盾激化。

  3、建立“医护人员-律师-鉴定人员”对接模式。

  将医护人员引入鉴定程序。诉讼过程中,所涉法律事务可以全部由律师与法官进行对接,但在鉴定环节中,应让医护人员与律师一同参与到鉴定环节之中,与司法鉴定人员就诊疗过程中涉及的医学、法律问题形成及时、有效的对话机制,避免让司法鉴定人员“任意”形成鉴定意见。

  医院败诉的那些案例

  因流程不规范败诉

  案例1:张某医院等医疗损害纠纷案

  裁判理由:医院的病历出现打印签名、代签名等诸多问题,致使张某某在医院出生和诊疗期间的医疗行为是否系由具有资质的医务人员亲自实施无法确认,并导致提交鉴定的材料存在瑕疵,故虽然福州市医学会和中国科协司法鉴定中心依据现有病历材料作出的鉴定均认定医院的医疗行为不足以导致张某某皮质盲的发生,医院仍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案例2:医院与翁祖瑞等人医疗损害纠纷上诉案

  裁判理由:翁以浩于年3月22日起出现黄疸症状并加重,医院仅对翁以浩的眉心、胸前及左、右足底进行了初步检查,但在护理记录上并未对病情予以进一步载明,且从病历记录上看,亦没有相关检查人员的签名和备注,存在一定的瑕疵和失误。

  案例3:黄医院医疗损害纠纷案

  裁判理由:医院存在对原告后腹膜血肿诊断遗漏,对外伤性后腹膜血肿欠重视,对腹腔主要损伤进行治疗出院后,未见正式医疗谈话、嘱被鉴定人及时就诊复查,以至1年半后腹主动脉-深静脉瘘形成,导致原告左肾切除的最终后果。

  掩盖病情、延误诊断败诉

  案例1: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裁判理由:患者自年3月16日至年4月9医院妇产科门诊就诊,医方予血HCG、孕酮及B超等检查,发现异常,考虑异位妊娠不能排除,但没有书写门诊病历;原告年4月11日22时10分急诊入院后,被告对原告腹痛症状、体征观察不仔细,未及时请相关科室会诊,在病情未明确的情况下使用杜冷丁,掩盖了病情,延误诊断,与原告失血量增大,出现失血性休克存在因果关系;原告左侧输卵管妊娠破裂,被告行“左侧输卵管切除术”是正确的,但改变手术方式(由腹腔镜手术转为开腹手术)未经原告方同意并签字。

  案例2:医院与林秀珍等人医疗损害纠纷上诉案

  裁判理由:被告过失主要体现为手术指征把握不严,上皮内高级瘤变有手术指征,被告结合院外病理检查结果为患者实施手术无原则性过错,但考虑患者病变程度,加之高龄,患有高血压病、主动脉硬化、糖尿病等多种疾病,发生手术并发症的概率较高,可以进一步观察或保守治疗以及对手术并发症的严重性估计不足;对患者出血的严重性估计不足,一定程度上延误了对患者的治疗。

  未询问病史败诉

  案例:余美龄与余开龙等人医疗损害纠纷上诉案

  裁判理由: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为第三代头孢类药物,毒性较低,不良反应较少,多为皮疹、荨麻疹等,过敏性休克罕见,但与青霉素类有交叉过敏反应现象,青霉素过敏者约有5%-10%对头孢菌素类发生过敏。有报道大剂量使用头孢菌素类中发生头痛、头晕以及可逆转性中毒性精神病等中枢神经系统反应。虽然使用本品无需皮试,但询问过敏史、尤其是青霉素过敏史是必须的。医方在答辩时坚称询问过,但在送检的资料中不能找到相关的证明。所以医方主张询问了这一病史缺少依据。

  附注:

  1、本文案例内容均为简化报告,出处为福建各市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文中案例为部分选取。

  2、本报告人为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医疗法律团队,作者郑文鑫律师为医学学士、法律硕士。

来源:郑文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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